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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99年簡字第 2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99 年 02 月 25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、23 條
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
行政訴訟法 第 229、233、4、98 條
醫療法 第 103、11、115、62、85、86、87、9、93 條
旨:
對於醫療廣告內容之限制,依據醫療法第 86 條第 7  款規定,醫療廣告
不得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。查本件受處分人刊登於網頁之廣告訊息,
強調特效療法、專治等聳動用語,顯為以不正當方式宣傳醫療業務之醫療
廣告。受處分人雖辯稱上開訊息均非刊登於對外公開網址而不構成廣告云
云,惟查該網址並未設有帳號密碼等加密措施,而屬不特定人得瀏覽之公
開狀態。受處分人復主張應受同法第 85 條第 3  項規範,然上開二條文
之規範目的不同,受處分人比附援引自無理由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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