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
勞工保險條例第 53 條規定,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,經 治療後,症狀固定,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,經保險人自設或特 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,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,得按其平均月投保 薪資,依規定之給付標準,請領失能補助費。惟若以勞工申請「腰椎狹窄 術後」失能給付,但「腰椎狹窄」並不符合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 職業病,且經特約專科醫師判斷此屬退化性病變,非屬職業傷病,故勞保 局按普通傷病失能給付標準給付,並無不合。 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