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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99年簡字第 199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、9 條
行政訴訟法 第 233、236、98 條
勞工保險條例 第 28、53、54、54-1、55 條
旨:
勞工保險條例第 53 條規定,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,經
治療後,症狀固定,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,經保險人自設或特
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,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,得按其平均月投保
薪資,依規定之給付標準,請領失能補助費。惟若以勞工申請「腰椎狹窄
術後」失能給付,但「腰椎狹窄」並不符合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
職業病,且經特約專科醫師判斷此屬退化性病變,非屬職業傷病,故勞保
局按普通傷病失能給付標準給付,並無不合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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