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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0年簡字第 198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1 年 04 月 13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
訴願法 第 3 條
行政訴訟法 第 107、5 條
公平交易法 第 19、22、24 條
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1 、42 條
旨:
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相關規定,係賦與主管機關透
過人民之檢舉處罰被檢舉人之職權,旨在維護公益,然未賦予檢舉人得向
行政機關請求對被檢舉人作成裁罰行政處分之公法上請求權。因此,檢舉
人依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,於其所檢舉之案件經主
管機關查明屬實,得就該案件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或未依規定檢驗者,
依法處罰,發放一定之獎勵金,乃屬檢舉人對主管機關職務之執行所享有
之反射利益,並非直接利益,自不得認其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損害而
提起課予義務訴訟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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