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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99年簡字第 197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99 年 09 月 23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5、157、23 條
行政程序法 第 111 條
行政訴訟法 第 233、235、236、6、98 條
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0、11、11-1、69-1、87、87-4、87-5 條
旨:
若以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積欠保費,而繳款單及欠費明細表等核定保險
費欠費之行政處分係以健保局名義補發,且其內容為通知原告繳費,並無
不能實現之情形,亦無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
務權限等情事,而該處分並無行政程序法第 111  條第 1  款至第 6  款
例示之情形,且該處分內容亦無何一望而知之重大明顯瑕疵;縱使被保險
人主張其於未在保期間,確有經濟特殊困難,而得依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
難及經濟特殊困難者認定辦法第 3  條規定免繳應補繳之保險費,該處分
亦非當然無效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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