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
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經失能給付標準判定後,應依據保險法規定於 2 年 內提出請求申請,若後再有進行診斷失能者,如其失能等級並未有提高者 ,應仍以其最先符合該標準之時間為請求權時效之起算點。 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