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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93年簡字第 192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93 年 11 月 30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(二)(94年10月版) 第 94-95 頁
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2 條
行政程序法 第 100、110、117、15、158、7、92、95 條
傳染病防治法 第 1、2、35、37、41、44 條
旨:
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 項所為之命令,該命令之相對人
雖非特定,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,其性質為一般處分。該項
規定係授與主管機關為杜絕傳染病之發生、傳染及蔓延之目的,依其專業
考量,作成留驗、令遷入指定處所檢查或施行必要處置之處分,此核屬主
管機關裁量權之行使,或屬主管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「判斷餘地」
,無論從裁量之理論或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見解,主管機關依該項規定所為
之處分應受尊重,其他機關甚至法院亦不得以其自己之判斷,代替該管主
管機關所為之上開一般處分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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