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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0年簡字第 190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7 條
刑事訴訟法 第 224、389 條
行政訴訟法 第 1、8 條
地方制度法 第 79、87-3 條
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
旨:
按行為人基於鎮民代表行使職務所領取之各項費用,係屬公法上之請求權
,如受領後有溢領情事,對核發該費用之機關,自構成公法上之不當得利
又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乃公法上債之關係,除依行政程序法第 127  條
之規定得以行政處分主張外,僅得以行政訴訟法第 8  條一般給付訴訟請
求返還,故核發費用機關本於機關權責,自有請求行為人返還該溢領費用
之權限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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