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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0年簡字第 182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1 年 01 月 20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9 條
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 條
行政程序法 第 1、10、2、3、4、5、6、7、8、9 條
行政訴訟法 第 24 條
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14 條
所得稅法 第 14、17 條
旨:
當事人適格之存否,涉及當事人有無訴訟實施權之審查,而當事人具備訴
訟實施權,為行政法院就訴訟為有無理由本案判決之前提要件,行政法院
於訴訟中應隨時依職權調查。換言之,是否為適格當事人,非以當事人一
造主觀認定為之,應以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審認為準據。本件納稅義務人
係僅不服訴願決定駁回部分提起本件撤銷訴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第
1 款規定,應以原處分機關「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」為適格被告,惟
其起訴狀除列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為被告外,並列訴願決定機關財政
部為被告,則財政部非適格被告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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