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
若以受災災民並未居住於受災房屋既,自無申請受領系爭災害救助金之權 利,嗣經行政機關查明並發函催討,足認行政機關已撤銷原核發系爭災害 救助金之行政處分,該撤銷發給之處分因受災災民並未依法循求救濟而確 定,則其受領系爭災害救助金已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益,行政機關依公 法上不當得利之規定,請求返還系爭災害救助金,於法自屬有據,應予准 許。 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