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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99年簡字第 175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99 年 09 月 24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 條
行政訴訟法 第 233、236、98 條
災害防救法 第 48 條
旨:
若有房屋因莫拉克颱風侵襲造成淹水,且其淹水達 50 公分以上,行為人
切結其為系爭房屋之實際現住戶,並向地方公所申領住屋淹災害救助金,
其但僅係戶籍在該地,人則實際未住於該處,應無權申請及受領系爭救助
金,地方公所自得發函催討,否則任其受領災害救助金,即屬無法律上之
原因而受益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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