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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98年簡字第 174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、8 條
行政訴訟法 第 233、235、98 條
旨:
針對警察是否有超勤加班,依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 2  點、第 8  點規
定,各警察機關應確實依轄區治安狀況,規劃勤務、部署警力。員警經指
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或督導勤務者,給予超勤加班費、補休假、獎勵或
其他相當之補償。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區查察、巡邏、臨檢、守望、值班
、備勤等勤務,超過 8  小時之時數,以及、非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務之
員警,以在規定辦公時間外,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時數應視為超勤。故
應認警察機關員警如經指派延長工作時間,須屬依勤務分配表實際執行勤
務,或經指派實際執行勤務,或督導勤務之人員,始得支領超勤加班費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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