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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0年簡字第 174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、149 條
民法 第 125、126、127、128、199、203、212、217、233 條
行政訴訟法 第 107、233、236、8、98 條
旨:
軍官學校免費提供軍事教育之資源予學生,惟學生如經輔導轉學、退學或
開除,應賠償在校期間費用;核此行政契約,形式上雖有契約之名,但實
際上,學生除可選擇是否締約外,對契約內容並無置喙之餘地,是就此行
政契約之主給付內容而言,應認為係軍官學校為達到培育國軍人才之行政
目的,基於「高權地位」對人民提供服務,故與兩造地位平等為原則之私
法契約之基本性質不同,為限縮高權地位者得行使請求權之年限,軍官學
校對學生返還公費請求權之時效,應類推行政程序法第131 條第 1  項之
規定,適用五年短期時效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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