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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99年簡字第 172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99 年 08 月 31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、119、127 條
行政訴訟法 第 233、236、98 條
災害防救法 第 48 條
旨:
行政程序法第 110  條第 1  項規定,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
知之利害關係人起;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
悉時起,依送達、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。又行政處分經送達
後即發生實質的存續力,該行政處分就其內容對相對人、關係人及原處分
機關發生拘束之效力,在處分未經撤銷或變更前,當事人均應受該行政處
分內容之拘束。故如行政機關發放淹水救助金之授益處分既已經撤銷而有
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,收受救助金之人亦未對處分表示不服,自應返還因
該授益處分所受領之給付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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