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
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本文規定,在監、所接受刑之 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、管訓處分之執行者非屬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, 已參加者,應予退保。故以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後,受羈押並服刑 時,自已喪失繼續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資格,並不得享有全民健康保險之 醫療給付,若於喪失資格期間,仍以健保被保險人身分就醫,而使中央健 康保險局因此而有醫療費用之支出,此即構成公法上之不當得利而應返還 。 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