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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99年簡字第 166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99 年 12 月 13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49 條
民法 第 233 條
行政訴訟法 第 195、233、236、73、98 條
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1、45 條
旨:
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 項第 1  款本文規定,在監、所接受刑之
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、管訓處分之執行者非屬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,
已參加者,應予退保。故以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後,受羈押並服刑
時,自已喪失繼續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資格,並不得享有全民健康保險之
醫療給付,若於喪失資格期間,仍以健保被保險人身分就醫,而使中央健
康保險局因此而有醫療費用之支出,此即構成公法上之不當得利而應返還
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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