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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1年簡字第 160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5、149 條
民法 第 229、272、273、739、748 條
行政訴訟法 第 73、8 條
旨:
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招考學生報到入學,除自費學生外,其與享有公費待
遇及津貼學生間,自屬國家機關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付,並使接受者負
合理之負擔或其他公法上對待給付之義務,成立行政契約關係。至於系爭
入學保證書保證方面,因保證之主債務為公法上之債務,此保證關係亦為
公法上之保證,僅是保證之法律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 條規定適用準用民
法相關之規定,因此,對於軍費生賠償在校期間公費待遇及津貼保證所立
之保證書,亦為行政契約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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