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7909958人
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0年簡字第 160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1 年 02 月 21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、43、7、9 條
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、57 條
行政罰法 第 7、8 條
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、9 條
就業服務法 第 42、43、48、51、57、63 條
旨:
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1  項規定,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聘僱未經許可
、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。必有聘僱未經許可、許可失效或
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者,始構成該法第 63 條第 1  項之處罰要件。
所稱聘僱未經許可、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,亦必行為人明
知其為未經許可、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者,始符合該要件
,如不知其係非法外國人,而予誤用,因欠缺違反行政罰之認識,自不應
予以處罰。是以,雇主如已就與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及取得合法居留
二要件,要求外國人提出證件,以具體過失之注意義務加以審查,即應認
其已盡義務,自無聘僱未經許可、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
故意或過失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