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
按公司既有儲存爆竹煙火等屬易燃易爆之危險物品,則身為公司負責人對 於儲存該物品應符合法令之規定,本即有注意之義務,亦即爆竹業之負責 人,本身為從事此業務之人,自應瞭解有關爆竹儲存安全相關之規定,其 應注意能注意而疏於注意,致有違章行為,顯難辭過失責任,亦難謂無期 待可能性,自難解過失之責。至於公司員工請假及負責人不會使用電腦致 資料未及時登載,亦不能免除負責人之注意義務。 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