要旨: |
在公法領域發生財產變動,一方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,致他方受有損害
,即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,本於依法行政原則,不合法之財產變動應予回
復,受有損害之他方對受有利益之一方,即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。本件
原告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1 條規定,給付被告輔助購宅款,應屬
授益之行政處分;而原告於發現被告有溢領 76,000 元之事實,逐級下達
指令,向被告催繳,應有撤銷該溢領部分行政處分之效力,溢領部分之行
政處分遭撤銷,被告就溢領部分,則成為受領無法律上原因。從而,本件
原告本於不當得利法律關係,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,提起
本件給付訴訟,於法尚無不合。
裁判法院:臺中高等行政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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