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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94年簡字第 150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94 年 09 月 30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(三)(95年10月版)第 74-75 頁
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、103、12、13、24、45 條
民法 第 103 條
公司法 第 8 條
就業服務法 第 40、67 條
旨:
公司雖經解散登記,並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事件,惟尚未清算終結,其法人
人格尚未消滅,其違法行為,仍應依法處罰。此外,機關已明白告知公司
須提出與雇主簽訂之書面契約及未提出之法律效果,且就業服務法就此亦
未有通知限期改善之規定,而公司迄未提出,從而予以處罰,自無違誤,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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