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(99年版)第 18-29 頁
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,固對於共有物之全部,有使用收益之權,惟若共 有人間另有約定,則部分共有人非不得就共有物之特定部分為特別之使用 、收益,以排除上開原則之適用。 裁判法院:臺中高等行政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