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
按土地稅法第 41 條,納稅義務人在所有不動產有異動或變更等情事,導 致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、事實消滅時,即負有應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,俾使稅捐稽徵機關得據以正確核課稅捐之協力義務,倘當事人不履行申 報協力義務,則稽徵機關自得依相關資料,所為判斷及認定課徵地價稅, 於法並無不合。 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