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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94年簡字第 136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
行政程序法 第 158、159、160、161、162 條
消防法 第 15、2、42 條
旨:
按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科處裁罰性之行政處分,其處罰之構
成要件並非必須以法律定之,亦可由法律授權以命令為之,只需其授權內
容及範圍具體明確,亦與法律保留原則無違。又所謂授權內容及範圍是否
具體明確,則應就該項法律整體所表現之關聯意義為判斷,而非拘泥於特
定法條之文字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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