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
本件受處分人播放普遍級之節目,節目中卻出現以未成年少女泳裝選秀為 主要訴求之內容,且節目設計主題、評審用語等均包含將女性物化之概念 ,而應屬保護級始得播出之內容。受處分人雖主張,選美、選秀已為大眾 廣為接受之普遍活動,且該節目深具教育意義,並無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 健康,甚而有物化女性之虞云云,惟該節目確有著重討論外表、加強刻板 性別觀念之印象,行政機關認定該節目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,於法並無違誤。 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