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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99年簡字第 135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、7 條
行政程序法 第 10、7、8、9 條
行政訴訟法 第 229、233、236、98 條
行政罰法 第 7 條
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17、18、19、20、35、36 條
旨:
本件受處分人播放普遍級之節目,節目中卻出現以未成年少女泳裝選秀為
主要訴求之內容,且節目設計主題、評審用語等均包含將女性物化之概念
,而應屬保護級始得播出之內容。受處分人雖主張,選美、選秀已為大眾
廣為接受之普遍活動,且該節目深具教育意義,並無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
健康,甚而有物化女性之虞云云,惟該節目確有著重討論外表、加強刻板
性別觀念之印象,行政機關認定該節目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18 條第 1
項規定,於法並無違誤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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