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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98年簡字第 135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、6、7 條
行政訴訟法 第 195、233、236、98 條
旨:
工作所得補助方案與社會救助此二者社會福利制度,其所欲達成之行政給
付目的並不相同,現行社會救助以低收入戶為主要補助對象,多屬中長期
生活扶助措施;而工作所得補助方案,主要針對非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
戶工作者,因應物價上漲及國內油電價調整所造成之衝擊,由政府對工作
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,提供補助,屬因應經濟情勢之短期支撐措施故自不
得以社會救助補給發放條件,而認工作所得補助方案亦應發放補給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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