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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97年簡字第 133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97 年 12 月 22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4、96 條
行政訴訟法 第 195、233、236、98 條
行政罰法 第 25 條
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19、32 條
旨:
本件被告以原告分別在網路刊登食品廣告 5  則,廣告用語分別涉及誇張
、易生誤解。依被告原處分所載之原告違章事實,顯然非一行為違反食品
衛生管理法第 19 條第 1  項之規定,被告未分別處罰,與行政罰法第25
條規定之意旨有違;又被告原處分對於原告 5  次於網路刊登食品廣告內
容,何者屬「涉及誇張」;何者係「易生誤解」,就不同之違章態樣,亦
未予說明。本件原處分有上開違誤,訴願決定未予糾正,亦有未合。原告
指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違法,請求均予撤銷為有理由,應由本院將原處分及
訴願決定撤銷,由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。
        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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