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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98年簡字第 132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98 年 08 月 11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
行政訴訟法 第 233、235、98 條
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19、32 條
旨:
受處分人主張所受裁罰處分,未對其如何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9 條第
1 項規定說明理由,顯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規定,有恣意專斷之違
法情形;惟以受處分人於網站刊登該食品廣告,就其整體內容觀之,稱其
有減肥、抗衰老等涉及誇大、易生誤解之內容,或宣稱其具有醫療效果或
預防疾病,且食品有無療效,必須有醫學上證明或醫師之處方始克認定,
坊間出版書刊,純屬學術研究討論者,縱依書籍刊載予以援用,主管機關
予以處分亦並無違誤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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