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
受處分人主張所受裁罰處分,未對其如何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說明理由,顯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規定,有恣意專斷之違 法情形;惟以受處分人於網站刊登該食品廣告,就其整體內容觀之,稱其 有減肥、抗衰老等涉及誇大、易生誤解之內容,或宣稱其具有醫療效果或 預防疾病,且食品有無療效,必須有醫學上證明或醫師之處方始克認定, 坊間出版書刊,純屬學術研究討論者,縱依書籍刊載予以援用,主管機關 予以處分亦並無違誤。 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