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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94年簡字第 129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
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3 條
行政程序法 第 110、111 條
消防法 第 1、15、2、42 條
旨:
按液化石油氣分銷商,每日供應消費者液化石油氣既不在少數,其對該項
營業之危險性自無不知之理,並有遵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
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,以確保其營業之安全無虞之義務,故
業者存儲過量液化石油氣,縱非故意違反相關消防法令之禁止規定或作為
義務,亦難謂無過失,自仍應受罰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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