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
按液化石油氣分銷商,每日供應消費者液化石油氣既不在少數,其對該項 營業之危險性自無不知之理,並有遵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 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,以確保其營業之安全無虞之義務,故 業者存儲過量液化石油氣,縱非故意違反相關消防法令之禁止規定或作為 義務,亦難謂無過失,自仍應受罰。 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