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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99年簡字第 125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99 年 07 月 21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、92 條
民事訴訟法 第 79、95 條
行政訴訟法 第 104、106、107、233、236、6、98 條
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19、32 條
旨:
行政程序法第 111  條第 7  款規定,行政處分有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
疵者,無效。又所稱「重大明顯瑕疵」,係指該瑕疵係不待調查,一般具
有合理判斷能力者一望即可知之謂。本件被處分人主張在網站所載內容僅
係敘述茶葉本身特性,並非廣告誇大不實,且依所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等
函、經濟部訴願決定書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等,本件不應裁罰。
惟被處分人爭執衛生局裁罰處分有瑕疵,縱然屬實,亦屬系爭處分是否違
法得否撤銷之問題,亦非屬首揭重大明顯瑕疵,被處分人仍不得提起確認
行政處分無效之訴,以資救濟。故本件並無效原因,被處分人訴請判決確
認無效之行政處分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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