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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99年簡字第 116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99 年 06 月 25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 條
行政訴訟法 第 233、235、236、98 條
行政罰法 第 2、36、8 條
旨:
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19 條第 2  項規定,動物用藥品販賣業之許可標準
、許可證應記載事項與變更登記、營業場所之設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
理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而以該條訂定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
法第 5  條第 2  項規定,同條第 1  項之各項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
應記載事項若有變更,應於事實發生後 15 日內申請變更登記。故以行為
人頂替他人之店舖,且未變更經營營業項目,而其營業項目亦包括動物用
藥之零售,行為人依上述規定,應申請變更登記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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