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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97年簡字第 114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97 年 09 月 30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3 條
消防法 第 1、15、2、42 條
旨:
按事業體常有利用他人名義登記為掛名負責人,卻由幕後實際負責人處理
其業務者,亦即事業體之掛名負責人實際上並無實權,實際負責人始有實
權指揮操控。從而,當事業體發生違反消防法第 42 條之違規事實,而消
防主管機關發現違規事業體之負責人僅係掛名負責人時,自應處罰實際負
責人,以達消防法預防災害之意旨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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