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
按事業體常有利用他人名義登記為掛名負責人,卻由幕後實際負責人處理 其業務者,亦即事業體之掛名負責人實際上並無實權,實際負責人始有實 權指揮操控。從而,當事業體發生違反消防法第 42 條之違規事實,而消 防主管機關發現違規事業體之負責人僅係掛名負責人時,自應處罰實際負 責人,以達消防法預防災害之意旨。 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