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7763514人
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97年簡字第 112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98 年 03 月 12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
行政訴訟法 第 195、233、236、98 條
勞動基準法 第 11、12 條
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1、31 條
旨:
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1  條規定:「為保障兩性工作之平等,貫徹憲法消除
性別歧視、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,爰制定本法。」是兩性工作平
等法之立法目的,乃係為保障兩性工作「平等」、消除性別歧視、促進兩
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而訂定,並非某種性別之人,即有怠惰仍受保障之
權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