要旨: |
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,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、
決算或清算申報,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
者,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。本件爭點之一為原處分有無違反「一
行為不二罰原則」。納稅義務人主張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規定「一行為不
二罰」原則,系爭車輛租金,扣繳義務人業經國稅局依法科處罰鍰,自不
應再對其予以處罰等情。惟該條所定一行為不二罰原則,係指同一行為主
體不能以同一行為受二次以上之處罰而言。本件扣繳義務人公司未依規定
扣繳稅款與納稅義務人所得人漏報所得係屬二事,二者違章主體及違章行
為並不相同,自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。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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