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
藥事法第 65 條規定,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,本件受處分人從事民俗技 藝表演時,並宣傳二項藥品之廣告行為,業經稽查人員認定明確,受處分 人雖抗辯,當時係純粹進行民俗技藝表演,僅將藥品置於一旁,並無持藥 品宣傳,亦未提及藥品有何醫療功效云云,然受處分人之行為遭查獲,實 係多位民眾檢舉所致,且受處分人於技藝表演場合攜帶系爭藥品許可證, 亦屬有違常理,其主張自不足採。 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