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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99年簡字第 107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99 年 06 月 14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 條
行政訴訟法 第 233、235、236、98 條
藥事法 第 13、2、4、6、65、69、70、91、99 條
旨:
藥事法第 65 條規定,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,本件受處分人從事民俗技
藝表演時,並宣傳二項藥品之廣告行為,業經稽查人員認定明確,受處分
人雖抗辯,當時係純粹進行民俗技藝表演,僅將藥品置於一旁,並無持藥
品宣傳,亦未提及藥品有何醫療功效云云,然受處分人之行為遭查獲,實
係多位民眾檢舉所致,且受處分人於技藝表演場合攜帶系爭藥品許可證,
亦屬有違常理,其主張自不足採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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