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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1年簡字第 106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1 年 09 月 05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(101年版)第 783-801 頁
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 條
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
行政訴訟法 第 13 條
水污染防治法 第 2、3、30、52、66-1、7 條
旨:
按「...所稱之『其他污染物』係指垃圾、水肥等列舉污染物以外,符
合水污染防治法第 2  條第 4  款污染物定義,經主管機關依權責認定或
公告者。」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3 年 8  月 13 日環保署環署水字第
35635 號函所明釋,惟該函釋所謂經主管機關依權責認定之要件,應指有
具體明確之污染物定義及範圍,俾人民得以遵守,避免籠統不明,以符我
國民主法制國之本質。行政機關為行使法律所授與裁量權,在遵循法律授
權目的及範圍內,必須實踐具體個案正義,惟顧及法律適用之一致性及符
合平等原則,乃訂定行政裁量準則作為下級機關行使裁量權之基準,既能
實踐具體個案正義,又能實踐行政之平等原則。是所訂定各種違章情形及
態樣,分別訂定裁罰金額或倍數,對於相同之情形應為同一之處理,以符
合行政法上平等原則。

裁判法院:臺中高等行政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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