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(三)(95年10月版)第 252-254 頁
只要行政處分未經法院審查作成實體判決,該處分即無既判力可言,其處 分確定所生之形式羈束力,只對行政機關及處分相對人產生有限制的羈束 作用,但行政法院原則上仍不受拘束,而可對其合法性進行全面審查。 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