要旨: |
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施行前,關於公法上請求權的時效期
間規範,係類推適用民法第 125 條規定之 15 年期間,又參照民法總則
施行法第 18 條規定之意旨,如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施行
前之消滅時效,較該條項所定時效期間為長者,應自施行日起,適用該條
項規定。準此,本件受處分人退學後,行政機關對受處分人之償還在校期
間費用請求權,其時效期間即為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 5 年,行政機關既
未於時效期間內為請求,受處分人自得以罹於時效以資抗辯。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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