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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1年簡字第 103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
資料來源:
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(101年版)第 825-832 頁
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
行政訴訟法 第 229、233、4、7、8 條
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7、2、4 條
旨:
按行政訴訟法第 8  條第 1  項固規定人民對於因公法上原因發生之財產
上之給付,得提起給付訴訟,請求行政機關給付,惟一般給付訴訟,相對
於其他訴訟類型,特別是以「行政處分」為中心之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
訟,具有「備位」性質,故若其他訴訟類型得以提供人民權利救濟時,即
無許其提起一般給付訴訟。且就立法意旨觀之,若須經行政機關作成行政
處分,始予以給付之事項,容許其取巧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,則無異免
除審查行政處分合法性須遵守之訴願前置主義,而使原本可提起撤銷訴訟
或課予義務訴訟之事件,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域。

裁判法院:臺中高等行政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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