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
勞工保險之設置,應屬社會保險之一種,即被保險人資料之登載應以申報 為限,並且基於誠信原則,該申報之資料應以事實為依據,並提出相關證 據之義務,應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需協力完成之事項;故若有投保薪資 調整者,應須和實際薪資相符,如若無法提出適當之證明者,自可由保險 人依所存之證據而為調整。 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