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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1年簡字第 101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1 年 08 月 16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 條
行政訴訟法 第 229、233 條
勞工保險條例 第 14、14-1、28、33、35、6、62、63、8 條
旨:
勞工保險之設置,應屬社會保險之一種,即被保險人資料之登載應以申報
為限,並且基於誠信原則,該申報之資料應以事實為依據,並提出相關證
據之義務,應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需協力完成之事項;故若有投保薪資
調整者,應須和實際薪資相符,如若無法提出適當之證明者,自可由保險
人依所存之證據而為調整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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