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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91年簡字第 52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91 年 08 月 21 日
資料來源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、刑事裁判書彙編(91年版)全一冊 第 119-123 頁
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、28、74 條
刑事訴訟法 第 449 條
政府採購法 第 87、92 條
旨:
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,已足認定其犯罪
者,得因檢察官之聲請,不經通常審判程序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但有必
要時,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;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經法院訊
問,被告自白犯罪,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,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,逕以
簡易判決處刑,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、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
。本件被告於調查局及本院訊問時自白全部犯行,並表示願接受簡易判決
處刑。

裁判法院: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 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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