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7894104人
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1年簡字第 4598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1 年 07 月 30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 條
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 、2、214、28、33、47、51、74 、93 條
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-1 條
刑事訴訟法 第 449 條
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5、79 條
戶籍法 第 27 、4 條
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13、14、21 條
旨:
以虛偽結婚之非法方式,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,其入境方式及手續形
式上雖均合法,惟實質上形同以非法手段使之來台,核行為人此部分所為
,係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9 條第 1  項之使大陸地區
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。且按行政程序法第 119  條第 1  款、第 2  
款規定,受益人以詐欺、脅迫或賄賂方法,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;
或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,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
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,其信賴均不值得保護,故行為人在大陸通謀虛偽
結婚,取得進入臺灣的核可,以形式上為合法,但因以虛偽方法而取得,
即不具實質上之合法性,仍屬非法進入臺灣地區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