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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96年簡字第 2685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96 年 11 月 21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、41、47 條
刑事訴訟法 第 50、87、92 條
政府採購法 第 50、87、92 條
旨:
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 項之規定,係以「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,
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」為犯罪構成要件,亦即行為人須
施以「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」為手段致其他參與投標之廠商「無法投標
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」始構成犯罪;而本罪所稱之「詐術」乃例示規定
,且「其他非法之方法」必須與「詐術」等同觀之,即指詐術以外之一切
非法方法(例如廠商為達到得標目的與審標人員勾串,塗改他廠商標單造
成無效標),足以使廠商無法投標或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始足當之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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