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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96年簡字第 1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96 年 04 月 30 日
資料來源:
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(97年版)第 115-122 頁
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 條
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、28、38、41、74 條
刑事訴訟法 第 156、159-5、202、212、31、449、99 條
國家安全法 第 3、6 條
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0、18 條
漁業法 第 48、60、68 條
旨:
大陸籍人民基於未經許可入境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,共同駕駛大陸地區船
籍之漁船,未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,即擅自駛入經我國國防部公
告之禁止、限制水域內之海域,並基於使用電氣採捕水產動植物之犯意聯
絡,以該漁船上發電機連接電纜線至拖網,將拖網放入海中通電後,採捕
魚、蝦等海產動物,應以國家安全法、漁業法相關規定論處。

裁判法院:福建連江地方法院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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