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(二)(94年10月版) 第 158 頁
當事人原先領取徵收補償費之法律上原因為原補償處分,在該補償處分未 被撤銷前,當事人受領徵收補償費,即屬具有「法律上原因」;縱事後台 北縣政府發覺計算有誤時,即有必要將補償處分先予撤銷,當事人受領金 錢給付之法律上原因始會因此而歸於消滅,並產生不當得利返還之問題。 台北縣政府並未撤銷原徵收補償處分,該處分既未經合法撤銷或廢止,當 事人受有該徵收補償費之法律上原因仍屬存在,並非無法律上原因,與公 法上不當得利之要件,尚有未合。 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