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7892068人
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8年簡抗字第 6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(十六)(109年12月版)142-144 頁
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4、92、98 條
民事訴訟法 第 449、490、495-1、78、95 條
訴願法 第 1、14、3、77 條
行政訴訟法 第 107、272、5 條
稅捐稽徵法 第 28 條
旨:
行政程序法第 34 條規定係明定行政程序開始之時間,應由行政機關依職
權定之。如法令已課予其應開始之義務,或當事人已提出申請案件者,行
政機關應依規定啟動行政程序,排除該條本文之適用,尚不得作為提起訴
願無逾法定期間之法律依據。
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