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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4年簡抗字第 3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
資料來源:
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(104年版)第 1236-1240 頁
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5 條
民事訴訟法 第 492 條
訴願法 第 57 條
行政訴訟法 第 236-2、272、4、6 條
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20 條
旨:
按「確認訴訟,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、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
給付訴訟者,不得提起之。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,不在此限。」為
行政訴訟法第 6  條第 3  項所明定。此為學理上所謂之確認訴訟補充性
。惟對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,並無補充性原則之適用,亦為該項但
書所規定。

裁判法院:臺中高等行政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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