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(104年版)第 1236-1240 頁
按「確認訴訟,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、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 給付訴訟者,不得提起之。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,不在此限。」為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所明定。此為學理上所謂之確認訴訟補充性 。惟對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,並無補充性原則之適用,亦為該項但 書所規定。 裁判法院:臺中高等行政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