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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10年簡抗字第 11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(十八)(111年12月版) 第 169-170 頁
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9 條
民事訴訟法 第 449、495-1 條
行政訴訟法 第 236-2、241、246、272、91 條
旨:
行政訴訟法雖未明文規定當事人向行政法院提出書狀為訴訟行為,係採到
達主義或發信主義。然因行政訴訟法就此另有在途期間之規定;所謂在途
期間,係指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居住者,由其住居地到達行政法院
依規定所需之適當期間而言。故解釋上,行政訴訟法係採到達主義;否則
,如採發信主義,即無須因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居住,而依其與行
政法院所在地之距離,酌予在途期間之必要,故行政程序法第 49 條之規
定,於行政訴訟程序並無適用之餘地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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