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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8年簡上字第 93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(十七)(110年11月版)第 518-523 頁
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 條
行政程序法 第 132、133、134、36、69 條
民法 第 137 條
行政訴訟法 第 243 條
行政執行法 第 11、26、4、7 條
強制執行法 第 27 條
公司法 第 12 條
勞工保險條例 第 16、17 條
旨:
主管機關如以未經合法送達的限期履行書面通知為執行名義,逕行移送行
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者,因欠缺對外生效而存在的執行名義,該違法開始行
政強制執行之執行行為並不發生中斷時效的效力。至於執行機關發給債權
憑證,現實上已中止執行行為的進行者,原中斷時效事由即已告終止,應
重行起算消滅時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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