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(十七)(110年11月版)第 518-523 頁
主管機關如以未經合法送達的限期履行書面通知為執行名義,逕行移送行 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者,因欠缺對外生效而存在的執行名義,該違法開始行 政強制執行之執行行為並不發生中斷時效的效力。至於執行機關發給債權 憑證,現實上已中止執行行為的進行者,原中斷時效事由即已告終止,應 重行起算消滅時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