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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6年簡上字第 84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3 條
行政程序法 第 36 條
勞動基準法 第 2、24、30、30-1、32、34、49、79 條
工會法 第 6 條
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17、40 條
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53、54 條
旨:
就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 項但書規定修正之前後脈絡、修正後之文義
解釋,可知就女性勞工可否於深夜時間工作之法政策,修法方向係指向應
以工會同意為優先,須事業單位無工會,始得經勞資會議同意方式取代。
又該但書所稱「事業單位」包含其所屬各事業場所(即分公司、分支機構
)在內之整體組織機構,故依體系解釋,上開規定所稱「如事業單位無工
會者」,應係指雇主並無事業單位企業工會(總公司工會),且無所屬事
業場所企業工會(分公司工會)之情形,此時方得以勞資會議同意取代工
會同意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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