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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7年簡上字第 82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、153 條
行政程序法 第 36 條
行政訴訟法 第 235、236-2、243 條
行政罰法 第 7 條
勞動基準法 第 1、30-1、49、79、83 條
工會法 第 1、5、6、7 條
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54 條
旨:
參酌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 項但書之規定,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,雇
主欲讓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,須取得事業單位內工會的同意,方有合法之
可能,雇主不得無視事業單位有工會之事實及該法之限制,逕自以女性勞
工工作的廠場內有勞資會議,即以該廠場內有經勞資同數代表所組成之勞
資會議的議決通過表示同意,就使女性勞工從事夜間工作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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