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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6年簡上字第 82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(十五)(108年11月版)336-339 頁
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
行政程序法 第 157、92、95 條
行政訴訟法 第 243 條
公文程式條例 第 2 條
傳染病防治法 第 25、32、70 條
旨:
主管機關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25 條第 2  項所為之「公告」,係以公告
發布後規範場所內「有病媒孳生源」者之所有人、管理人、使用人為規範
對象,且係就公私場所之所有人、管理人等應主動清除病媒孳生源之事項
予以規範,已直接產生規制作用,對外發生法律效果,應認為對人之一般
處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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