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(十五)(108年11月版)336-339 頁
主管機關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25 條第 2 項所為之「公告」,係以公告 發布後規範場所內「有病媒孳生源」者之所有人、管理人、使用人為規範 對象,且係就公私場所之所有人、管理人等應主動清除病媒孳生源之事項 予以規範,已直接產生規制作用,對外發生法律效果,應認為對人之一般 處分。